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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集体商标注册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朝阳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3 08:37:40
商标转让公司因你而在,商标转让是企业获取商标的方法之一,比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能够快速的获取商标。而公司如果有闲置商标也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把商标转让出去,来获得企业资本。商标转让公司作为一个中介,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1、省时,自己进行商标转让的话会浪费很多的时间,如果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的话,商标专业人员会以很快的速度完成商标转让。
2、省钱,自己办理商标转让的话需要自己跑商标局,不单单路费,转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对商标行情价格不明确,由商标代理公司办理的话能够控制好价格。
3、省心,对于这一点相信是必然的,自己办理商标转让的话肯定会面临很多未知的问题,包括合同、公证、流程、转让时间等都是要去了解的,包括商标转让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的话,代理公司会全权帮助您完成流程。商标转让公司因你而在,让你的转让无后顾之后,并且能够快速的使用。
朝阳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类型,有共性也有不同。如果配合使用这两项权利,会有比较好的效果。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在商业领域,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注册。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著作权组成。
申请过商标的读者应该知道,商品有45类,如果一个商标在全部商品类别上都进行申请,所需的费用是很大的,如果不在全部类别上进行申请,则别人是可以将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上的。而版权则与承载作品的商品无关,并且只要保留好原稿,甚至都不用进行登记就可以获得版权的保护,所以利用版权对某项设计进行保护,成本很低。但是版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
首先,简单的几个文字是构不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例如“苹果”“海尔”等文字商标由于独创性不够,所以是不构成版权的;对于图形商标而言,受到版权保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条件,比较简单的图形是受不到版权保护的。
此外,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一般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这就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著作权登记手续比较简单,费用也比商标注册要便宜得多。建议是,对于设计比较精美的图形商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合式保护:
(1)在企业产品涉及的商标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
(2)同时将图形设计提交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类型,有共性也有不同。如果配合使用这两项权利,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在中国有一种商标被人们所追捧,他就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保护商标的一种举措,与商品质量没有直接关系,中国驰名商标商品并不代表就是质量优秀商品。驰名商标还有许多我们未知的东西。
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商标保护有哪些好处?1、可以直接对抗恶意抢注;2、可以对抗不同商品活服务类别上的相同或相似商标;3、显著性和知名度达到一定高度,甚至可以对抗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4、针对傍名牌现象,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5、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假冒注册商标有非法经营的立案所得金额限制,驰名商标则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6、在电子商务中可避免域名注册问题。7、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那么,要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朝阳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接下来,商标注册公司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7年9月,陈某跟朋友王某合伙在某县A镇创办了甲腌制厂。腌制厂使用在腌制品上的“兰星”商标,于2008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开业前两年,在朋友李某的帮助下,陈某生产的腌制品基本上都是出口到国外,因此厂里的效益不错。2013年3月,为扩大生产规模,陈某厂与邻近的乙腌制厂合并,腌制厂的厂址也随之发生了变更。
为此,原先已印好厂址的50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只能作报废处理。陈某将报废的商标标识交给经营造纸厂的郑某销毁,谁知他没有按照约定将这些商标标识销毁,而是故意高价卖给从事酱菜加工的尚未有注册商标的个体户张某。张某购买该报废的注册商标后,就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这些注册商标标识。事隔不久,陈某在本市的一家小超市发现了带有陈某厂注册商标标识而由张某生产的酱菜,于是找到郑某问其原因,郑某辩解道,甲腌制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反正已报废,刚好张某坚持要买,陈某觉得这种东西拿了也没用,所以就卖给他了。
在本案例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甲腌制厂对“兰星”商标在200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都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甲腌制厂决定将印有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作报废处理,但对于注册商标本身而言,因为其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且又无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所以仍享有商标专用权。郑某拿到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按约销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故意以高价卖给张某,在客观上为张某假冒甲腌制厂的“兰星”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张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腌制厂享有的“兰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侵犯了甲腌制厂的商标专用权。因此,甲腌制厂在追究郑某商标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会使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上市,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这种行为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决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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