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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

作者:朝阳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4 08:42:28

商标侵权一直都是各公司企业所头疼的问题,不少公司企业因为商标侵权而损失惨重,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分为哪些类型?下面跟随朝阳商标注册来了解详情。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

3、在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似商品上使用相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A “相同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上无差别。B “近似商标”是指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上述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C “相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存在特定联系、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确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相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D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自2002年以来,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此后,自然人的商标申请数量迅速增长,甚至出现了一些急于注册商标、转售以谋生的商标投机者。为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商标局下发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通知书》,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只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上述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抑制了个人注册商标的发展势头。

但是,为了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注册商标,一些企业家还设立了个体工商户,以满足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的条件。但我们不同意这种做法:首先,个体工商户离不开纳税申报、年检报告等琐事,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能源,而且增加了创业成本;其次,如果企业家授权公司使用商标,他还应按规定记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官方收费为300元/件;如果企业家将来将商标转让给一家公司做生意,官方的商标转让费高达2000元/件,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予以考虑。

首先,只要注册商标是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申请的,只要通过审查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证,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程度相同;其次,商标申请的过程和所需的时间、费用是一样的,都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发证等阶段,预计最终申请许可需要12-14个月;不管申请的名称是什么,商标保护期相同,均为10年。商标期满后,商标持有人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延期。

首先,商标权的归属不同。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所有权属于个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的,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例如,a公司的所有者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一个商标。从法律角度看,该商标与a公司无关,不属于a公司的无形资产。当a公司需要使用该商标时,a公司的所有人应与a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或将该商标转让给a公司。

其次,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除明确商标标识和授权委托书外,以本人名义申请的,还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公司名义申请的,还需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的所有权是不同的。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商标权人有控制权;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控制权。在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值得思考。第三,持有商标的成本可能不同。

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的,公司应当相应变更商标信息(商标信息变更手续费为500元/件),否则可能影响商标的续展。更为严重的是,竞争对手或公司工商部门有权对未及时变更信息的商标申请注销,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以降低商标信息变更的成本,因为个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几乎不会改变。

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 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件: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3.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4.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5.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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